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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丽英

刘丽英,女,汉族,1932年1月生,山东东平人。1949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1947年参加东北民主青年同盟,初中文化。1948年7月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干部学校学习。1948年11月历任-局干部科科员、副科长、科长,1963年8月任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干部处组长,1963年12月沈阳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科科长、组织处负责人。“文革”中受破孩,下放农村劳动。1973年7月任沈阳市建筑工程局组织科科长。1977年11月任沈阳市公安局政治部政治部副主任、主任。1978年8月任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。1979年2月任中央“两案”审理办公室副主任、中央纪委纪律检查室副主任、第二纪律检查室副主任、第三纪律检查室副主任。1983年10月任中央纪委常委。1997年9月当选中央纪委副书记。第十一届中央纪委委员(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增补),第十二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届中央纪委委员、常委,第十五届中央纪委副书记。中共十三、十四、十五大代表。全国妇联第四、五届执行委员,第七届执委、常委(1994年增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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